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7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 告 吳振煌
吳俊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 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 ,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1.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承辦法官應將該簡易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 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地方法院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普 通庭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2.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 言詞辯論者,視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由承辦法官依簡易程 序繼續審理。3.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 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 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民法第242條及第767條規定聲明請求:㈠確認吳俊 緯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9 分之1),及同段49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暨其上同 段104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段000巷00弄00 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與吳振煌間 借名登記關係存在。㈡吳俊緯應將系爭不動產返還並移轉登 記予吳振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起訴時系爭不動 產之交易價額核定為2,774,107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之50萬元數額,被告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庭,無從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依前揭 法律規定,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