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臺南市小北商場發展協會間請求
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
3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
,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