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保管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7年度,160號
TNEV,107,南小補,160,2018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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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洪文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淑美等人間請求返還代保管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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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