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洪文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淑美等人間請求返還代保管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