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7年度,150號
TNEV,107,南小補,150,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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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5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旻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啟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83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 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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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