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5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旻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啟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83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 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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