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司調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李仁寬應就坐落於臺南市 ○○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 716建號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7年3月2日所 為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 登記為相對人李仁宏、李豔秋、李仁寬、李秀蓮、鄭金蘭公 同共有,因個人資料保護法致聲請人無法得知系爭不動產所 有權人之全部真實姓名及住所,另就相對人李仁寬之被繼承 人李清福之繼承情形亦有確認之必要,致本院無從確定聲請 人列載之相對人是否即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及被繼承人 李清福之繼承情形與全體繼承人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 月14日發函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 7日內具狀補正系爭不動產 之第一類謄本、相對人李仁宏等五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被繼 承人李清福之繼承相關資料,該通知並已於107年6月22日送 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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