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1號
原 告 徐皓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法扶律師)
林怡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寬廷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
臺幣(下同)94,991元、預告工資28,84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124,404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8,235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650 元。而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總額28,840元(即預告
工資部分),該部分裁判費1,000 元,得暫免徵收2 分之1即500
元,是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150 元(計算式:2,650 元
-500 元=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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