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小補字,107年度,6號
TNEV,107,南勞小補,6,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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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小補字第6號
原   告 何旻
      林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引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3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千元。然按勞工或工會提
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
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依該規定
,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此部分應暫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5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0 段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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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引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