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257號
上 訴 人 陳信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申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7年6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16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