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6年度,1257號
TNEV,106,南小,1257,20180724,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257號
上 訴 人 陳信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申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7年6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16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