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林坤榮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代 表 人 張澤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遷補償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107
年度再字第31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代表人欄所載「周禮良」,應更正為「張澤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