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22號
原 告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當傑(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惠明 會計師
林瑞彬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
訴訟代理人 曹能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
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
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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