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599號
TPBA,106,訴,599,20180705,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9號
原 告 曾思穎臺北市政府給定之代號:10400401201)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淑菀
 許嘉倪
 陳彥蓁
上列當事人間因性騷擾防治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
,並定107年7月26日上午11時2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張 瑜 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