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372號
TPEV,107,北補,1372,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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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372號
原   告 宋金萍
      許家河
被   告 楊啟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啟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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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