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353號
TPEV,107,北補,1353,201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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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35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葉俊良
      羅人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劉振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
參仟柒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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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