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351號
原 告 何沛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雅雯即美廷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7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