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351號
TPEV,107,北補,1351,2018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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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351號
原   告 何沛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雅雯美廷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7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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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