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339號
TPEV,107,北補,1339,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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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339號
原   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蘇瑜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萬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1,8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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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