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31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沐涵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參拾參萬陸仟貳佰零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
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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