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052號
TPEV,107,北補,1052,201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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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孫厚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6
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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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