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9997號
TPEV,107,北簡,9997,2018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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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997號
原   告 潘崇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璞趣江南社區管理委員會、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
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為同法條但書第1項所明定 。
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12,235(原告 繳納通知單之金額)...為請求撤銷107年璞趣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回補公共基金)提起訴訟事:訴之聲明被告應賠償 公共基金繳納單所列金額給原告(璞趣社區144戶區分所有權 人之一),於判決書送達30日內函告其他143戶區分所有權人 ,因其有權要求比照辦理求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此 案為例研商具體辦法,遏止其他違法不實之情事持續發生,以 保障區分所有權人/住戶之權益及社區福祉。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則原告訴之聲明 是否要撤銷璞趣江南公寓大廈(社區)107年4月14日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如是,請於訴之聲明欄具體載明是請求撤銷107 年4月14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所載之哪部分決議內容。又 原告訴之聲明是否請求被告給付1萬2,235元?如是,請於訴之 聲明欄具體載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請原告基於自己之權利 ,為具體明確訴之聲明(應具體明確至如受確定判決,得據以 強制執行之程度)。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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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