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清運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9778號
TPEV,107,北簡,9778,201807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778號
原   告 京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清運費用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參仟陸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1/1頁


參考資料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