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9723號
TPEV,107,北簡,9723,201807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723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   告 毛榛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然依兩造所簽訂之 抵押貸款約定書第15條約定:「如因本約定書而涉訟時,立 約人及保證人自願受本借款之貴行撥貸分行所在地之【新竹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書在卷(見 本院卷第6 、8 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 訴訟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