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629號
原 告 寬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天郁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壹佰壹拾伍萬玖仟參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
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
壹仟玖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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