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7949號
TPEV,107,北簡,7949,2018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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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949號
原   告 謝岳霖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被   告 蕭友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駕車行經苗栗縣○○鄉○道○號148 公里 600 公尺處南向內側車道因駕駛車輛過失碰撞原告所有自用 小客車致受損害等語,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 分析研判表為憑,足認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苗栗縣。又被告之 住所地在新北市汐止區,業據其於警詢時陳述在卷,有國道 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可參,並有其個人戶籍 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被告之 住所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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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