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784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陳宏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同年7 月20日下午4 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
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若萍
書記官 賴敏慧
通 譯 吳亞恬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參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條款第14條約定,合意以本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8 月22日向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美國運通銀行,下稱渣打銀行)申 請信用貸款,並約定借款利率為年息16% ,若在任何期間有 2 次以上遲延繳款紀錄,借款利率調整為以年息18% 計算。
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尚欠如 主文第1 項所示款項未還。嗣渣打銀行將該筆債權讓與原告 ,爰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 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貸款額度追加申請表 、約定條款、貸款還款明細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 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賴敏慧
法 官 吳若萍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