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5480號
TPEV,107,北簡,5480,2018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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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4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柏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54,76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79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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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