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436號
上 訴 人 朱墨形象設計廣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彭明智
上列上訴人朱墨形象設計廣告有限公司、彭明智與被上訴人台灣
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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