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5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夏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沄庭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
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90
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