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0545號
TPEV,107,北簡,10545,201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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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545號
原   告 陳芳蘭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鵬中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鵬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0,000 元,應繳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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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