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187號
原 告 鄭祖營
被 告 嘉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麗純
被 告 簡逸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
貳萬零參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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