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0076號
TPEV,107,北簡,10076,201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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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076號
原   告 雲昌安
 
法定代理人 謝咅均
被   告 鐘士幀
法定代理人 曾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雲昌安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6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 同年6 月7 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 、收文資料查詢證明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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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