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檢測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2662號
TPEV,107,北小,2662,201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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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662號
原   告 景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檢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詠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45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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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