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662號
原 告 景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檢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詠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45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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