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2484號
TPEV,107,北小,2484,201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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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484號
原   告 遞億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川
訴訟代理人 羅仕宏
被   告 王米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係設籍於「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本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 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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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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