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2351號
TPEV,107,北小,2351,201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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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351號
原   告 施靜觀 

被   告 我是角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榮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在桃園市,有其公司資料查詢在 卷可稽,且兩造所簽訂之租賃契約並無關於合意管轄法院之 約定,亦有原告提出之租賃契約在卷可考,依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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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我是角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