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2171號
TPEV,107,北小,2171,2018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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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小字第217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陳祺章
被   告 建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騰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耿
 
 
訴訟代理人 陳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柒拾玖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租用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 000、AT00000000、AT00000000等電信設備,詎被告未依約 繳納電信費用,至106年12月止尚積欠電信費共計新臺幣( 下同)29,179元,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動寬頻業務租用異動 申請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行動上網服務申辦須知、 客戶服務支援會辦單、ADSL申請書、HiLink申請書、超高速 速據交換(HiLink)業務租用契約條款、市內網路申請書、 市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欠費設備清單、股份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等件為證,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 院審酌,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29,17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即107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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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