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07年度,915號
TPEV,107,北司調,915,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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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91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維芳等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陳維芳賴照權、葉 紓瑋等間所為之贈與契約、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 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等語。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 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確認,性質上 屬確認之訴,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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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