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補字,107年度,641號
TPEV,107,北司補,641,201807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補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奇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蓁
代 理 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代理人張立宇律師之委任狀正本,並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為同法第69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 聲請費2,000 元,惟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且本件係由聲 請人之代理人張立宇律師聲請調解,但未提出委任狀正本,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1/1頁


參考資料
連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