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他字第9號
原 告 薛銀霞
被 告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三丰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皖美實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李雪卿 住同上
被 告 林陳碧華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被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複 代 理人 章修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
107年5月28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向本院第二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惟原告已於民國106年2月23日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 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證,是原告以本院原裁定有誤為 由請求廢棄原裁定,揆諸前揭說明,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 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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