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8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 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碩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薛芊芊間
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新臺
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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