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1256號
TPEV,106,北簡,11256,20180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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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2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 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碩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薛芊芊
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75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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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碩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