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293號
原 告 A女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簡婕律師
被 告 蘇熙文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七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雖於民國(下同)107 年6 月7 日辯論終結,惟尚有於104 年12月7 日停止訴訟裁 定未撤銷(見本院卷第128 頁),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 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