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易字,107年度,38號
TPEM,107,北秩易,38,2018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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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易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羅永慶
 
 
被移送人  郭曜維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北
秩字第55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
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永慶郭曜維各所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各易以拘留貳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羅永慶郭曜維因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以107年度北秩 字第55號裁定各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確定,惟逾 法定期限而未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4項 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 以300元以 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罰鍰總 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 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 第4 項及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 處分人羅永慶郭曜維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 以107年度北秩字第55號裁定各處罰鍰2,000元,該裁定已於 107年5月1日確定,且受處分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裁定確定 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上開裁定書、本院107年5 月11日北院忠秩惠107年北秩字第55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萬華分局送達證書、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 等件為證,堪信屬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受處分人羅永慶郭曜維各應繳罰鍰總額2,000元,以900 元折算1日,應各易以拘留2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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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