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27號
TCBA,107,訴,27,201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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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號
原 告 順柏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福村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廖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
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環署訴字第1060072701號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茲指定民國107年7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莊 啟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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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柏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