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3號
原 告 董碧蘭
董建全
董建林
董筆昭
董宥汝
莊麗美
施俊發
歐陽施月霞
歐陽燦松
歐陽燦郎
原 告 歐陽羽倢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歐陽施月霞
原 告 歐陽燦安
原 告 尤黑石
蔡明峯
蔡明真
蔡婉鈴
鄭尤秀
尤秀如
尤秀華
尤錫周
尤進明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徐國勇
參 加 人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魏明谷
上述當事人間廢止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彰化縣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課 予義務訴訟亦得準用有關獨立參加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以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號土地 經徵收後,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 條、第50條規定,於民國102年1月16日申請廢止徵收,經彰 化縣政府102年2月18日府地權字第1020042022號函駁回。原 告不服,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第3款規定,向被告 請求廢止上開徵收,經被告106年3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6001 8592號函否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本件參加人為系爭處分之利害關係人,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將因本件訴訟之結果,有受損害之虞,爰依職權及被告之 聲請(本院卷512頁)命彰化縣政府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