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進湖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盧采聆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
及進行言詞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前因原告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得列報之97年度虧損 扣除額,須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為據,而裁定命 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0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已終 結,此有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32號判決附卷為證, 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原告聲請撤銷前開停 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陳 文 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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