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1981號
TCEV,107,中補,1981,2018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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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981號
原   告 纖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淇
被   告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卲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侵害其商
標權,後兩造有簽立和解書及保密條款,因被告不願配合提供正
確銷售數量,為此而提起本件訴訟,依原告之主張及起訴狀訴之
聲明所載,本件屬財產權訴訟,因其訴訟標的價額尚難估算,且
無從核定原告可受之利益價額,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誠屬不能
核定,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而定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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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纖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