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1947號
TCEV,107,中補,1947,201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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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947號
原   告 李清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蔣欣宜即金樺
  洗衣號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63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0,
  9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8,226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726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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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