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947號
原 告 李清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蔣欣宜即金樺
洗衣號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63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0,
9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8,226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726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