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1860號
TCEV,107,中補,1860,201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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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860號
原   告 吳杰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建國公有零售市場自治會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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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