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1838號
TCEV,107,中補,1838,201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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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838號
原   告 崴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宜姍
訴訟代理人 洪琮崴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啓政即瑋
  衡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45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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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崴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