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70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方芬妮
原 告 龔琬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永詅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000元,應徵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