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706號
TCEV,107,中簡,706,20180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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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70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方芬妮
原   告 龔琬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永詅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000元,應徵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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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