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會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1764號
TCEV,107,中簡,1764,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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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764號
原   告 林育汝
訴訟代理人 楊錫熙
被   告 吳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07月0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因組32人之互助會而擔任會首,原告是會員 ,期間自民國102年9月10日起至105年4月止,會款每期新臺 幣(下同)20,000元,嗣原告於標得最後一會經統計被告應 給付原告合會款62萬元,但被告僅給付36萬元,尚積欠原告 26萬元,惟被告迄今仍未清償系爭債務,為此,依合會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60,0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合會名單、原告匯款單據及原告催 告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從而 ,原告依據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6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 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 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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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