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1730號
TCEV,107,中簡,1730,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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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73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為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被   告 黃成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2,100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2月14日下午6時許,駕駛車號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行經臺中市大里區中彰快速道路 南下30.3公里處,因未注意車前爭況,撞擊原告所承保、威 龍聯合服務有限公司所有、仇威程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嚴重毀損無法修復 使用,而報廢處理。當時報廢之金額是130,200元,扣除殘 體部分是8,100元,因此請求被告給付122,100元。依保險法 第5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原告得代位求償。並聲明:(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122,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 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執照、估價單、車損照片、汽車 車輛異動登記書、報廢車買賣契約書、汽車險賠款同意書 等件影本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 分局道路交通調查卷宗(含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 、初步分析研判表等資料等)核閱屬實;而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作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正。
(二)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 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 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復按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6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上揭車禍受損 嚴重,無法修理,必須報廢,報廢之金額是130,200元, 扣除殘體部分8,100元,故實際受損金額為122,100元,有 其提出之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報廢車買賣契約書、汽車 險賠款同意書影本在卷可憑,據此,系爭車輛實際受損之 金額應為122,100元。
(三)另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 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 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查本件原告代 位對被告請求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 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業於107 年4月20日合法送達被告,則被告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 任。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4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基於代位求償權及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車輛修復費122,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 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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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